(一)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
(二)患不孕(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
(三)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四)夫妻一方因工致残伤残等级为四至一级,或者因公致残伤残等级为五至一级;
(五)夫妻双方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
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者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你夫妇若符合以上情形之一,就可以申请再生育。不明事宜可来电咨询:3296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