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意见:
1、已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且计划内的孕产妇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阴道手术产和剖宫产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照人均财政补助标准(400元)减免,剩余的可补偿费用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补偿。未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及计划外的孕产妇按照400元/人结算。
2、已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且计划内的孕产妇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孕产妇,回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核报住院分娩医疗费时,先按照人均财政补助标准(400元)减免,再按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定补偿。未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及计划外的孕产妇凭户籍证明、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和住院收费票据,按照400元/人补助。(在县外已报销的不可重复领取补助)
3、生育的第二年3月份前必须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报销,过期不予补助减免。(具体情况可咨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医疗保险中心,电话:3138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