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建部10月14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决定于近期对全市商品房销售市场秩序进行专项检查与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与治理对象
现有在售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承担商品房销售代理、营销策划的房地产经纪、房地产营销策划咨询等中介机构。
二、检查与治理范围
全市范围内在售房地产项目
三、检查与治理内容
(一)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预售行为
1.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
2.以认购(包括预订、登记、选号等)或办理VIP卡等各种形式,违规收取各类定金、订金或预售款项性质的“诚意金”“意向金”;
3.在售楼盘所有预售款未按规定存入专用监管账户、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等行为;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4.发布房地产销售虚假广告。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二)是否存在捂盘惜售行为
1.不按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
2.取得预售许可证后,预售房源未在10日内一次性全部对外公开销售;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3.未按规定申报预售价格备案、实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4.发布虚假销售信息、炒卖房号、恶意炒作、向购房人虚假承诺、采取虚假的认购手段营造楼盘旺销的氛围、哄抬房价,或者纵容工作人员、雇佣他人炒作房价,扰乱市场秩序。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三)是否按规定在销售现场公示有关证件及销售情况
1.未按规定公示预售许可证;
2.未按规定公开商品房基本情况、销售进度、权利状态(如查封、抵押、限制)等预(销)售信息;
3.房地产信息系统上标注的商品房销售进度与售楼现场不一致。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四)是否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欺诈行为
1.未按规定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2.通过增加补充条款,免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3.存在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4.未在销售现场公示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工商局
(五)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
1.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居间、代理期房转让,发布期房转让信息;
2.对外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
3.中介服务收费未实行明码标价,实施价格欺诈;
4.存在提供首付贷及自我融资、自我担保、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工商局、物价局
四、检查与治理时间
自2016年11月—2016年12月
五、检查与治理步骤
检查与治理采取企业自查自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全面检查,市住建局牵头开展专项督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重点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项目和单位进行检查治理。
(一)企业自查自纠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按照本通知检查治理内容要求,认真进行自查,主动落实整改措施,对已发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违规收取的费用应立即退还。对避重就轻,掩盖问题、拒不自查自纠、限期拒不整改的,视情节予以通报。对自查不认真,整改不到位或顶风违法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经查实,各地要将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并向社会曝光。各地要组织本辖区有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与房地产主管部门签订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作出“诚实守信,守法经营”的公开承诺,公布联系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二)组织全面巡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建设、规划、国土、物价、工商等相关部门对本地区所有在售项目销售现场进行实地巡查,发现问题,应责令整改,依法立案查处,处理结果予以曝光,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作出不良记录,计入其信用档案。各地要在报纸、政府网站或本单位官网上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对来信、来电、来人投诉举报,要第一时间进行调查处理,并将查处结果答复投诉举报人。
(三)开展专项督查
市住建局牵头组织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物价局、工商局等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县(市、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的专项检查治理情况定期开展督查,具体督查时间视各县(市、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的检查治理情况确定。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商品房销售市场秩序专项检查与治理,对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各级宣传部门、公安网监机构要加强新闻媒体和网络舆情管控工作,指导督促各新闻及网络媒体对房地产销售和价格情况进行冷处理,不采访、不报到、不炒作、不转载,不刊发“排队购房”“房价上涨”等信息,防止引起购房恐慌。要加强网络舆情监控。严禁各新闻及网络媒体播发或转载虚假商品房广告,并依法予以严厉查处。要引导媒体全面、正面、客观报道房地产市场动态,以稳定市场预期,引导居民理性购房。
(三)增加商品住房有效供应
要在项目新建预售楼盘表或申请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时,开展预审核,提前查看售楼处公示和工程形象进度,对已经满足工程形象进度要求的商品房项目,督促开发企业一次性申请预售。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预售房源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全部对外公开销售。要优化土地出让工作,采取有针对性措施,防控出现闲置土地。要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培育专业住房租赁企业,推动建立购租并举住房制度,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
(四)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住建部门负责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行为监管;国土部门负责防控出现闲置土地;物价部门负责强化商品住房价格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房地产广告和销售合同监管;宣传部门和公安网监部门负责新闻媒体及网络舆情监督,加强正面宣传。
附件:1.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情况汇总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行为情况检查表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9日
附件1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公章):
| 检查房地产开发 项目(个) | 检查房地产开发 企业(家) | 查处情况 | 处理投诉举报情况 | |||
共受理投诉举报(起) | |||||||
| 其中涉及违法 违规项目 |
| 其中涉及违法 违规开发企业 | 查处房地产 开发企业(家) |
| 其中办结 |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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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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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表人: 电话: 填表日期: |
附件2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行为情况检查表 | ||||
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办法 | 检查情况 | |
1 | 是否存在违法预售行为 |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 | 查看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 |
2 | 是否以认购(包括预订、登记、选号等)或办理VIP卡等各种形式,违规收取各类定金、订金或预收款项性质的“诚信金”、“意向金”的 | 售楼部查看台账,或走访购房人 | | |
3 | 在售楼盘所有预售款是否全部进入专用监管账户,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行为 | 查看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和项目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售款专用账户证明,核查预售资金流向 | | |
4 | 发布房地产销售虚假广告 | 查看所刊登广告,并与预售许可证核对 | | |
5 | 是否存在捂盘惜售行为 | 不按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 | 查看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系统 | |
6 | 对已经满足工程形象进度要求的商品房项目,开发企业不一次性申请预售 | 查看销售方案、预售合同备案情况和售楼处公示、工程形象进度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情况 | |
7 | 是否存在捂盘惜售行为 | 取得预售许可证后预售房源是否在10日内一次性全部对外公开销售 | 查看售楼部销售进度表,核对开发企业提供的项目全部可售房源情况表 | |
8 | 未按规定申报预售价格备案、实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 查看明码标价书、一房一价表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预售方案申报材料 | | |
9 | 发布虚假销售信息、炒卖房号、恶意炒作、向购房人虚假承诺,采取虚假的认购手段营造楼盘旺销的氛围、哄抬房价,或者纵容工作人员,雇佣他人炒作房价,扰乱市场秩序 | 查看广告内容、明码标价书、一房一价表及商品房买卖合同 | | |
10 | 是否按规定在销售现场公示有关证据及销售情况 | 未按规定公示预售许可证 | 查看售楼部醒目位置是否公示商品房预售方案、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预售许可证、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买卖合同和认购书样本、房源销售进度及价格、当地房地产市场信息网站网址、房地产主管部门投诉电话等,并对照预售许可证内容与网上签约备案情况,核实现场公示的准售房源抵押和销售进度信息真实性 | |
11 | 未按规定公开商品房基本情况、销售进度、权利状态(如查封、抵押、限制)等预(销)售信息 | | ||
12 | 房地产信息系统上标注的商品房销售进度与售楼现场不一致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情况 | |
13 | 是否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欺诈行为 | 未按规定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 查看合同内容 | |
14 | 通过增加补充条款,免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 查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内容 | | |
15 | 是否存在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 查看相关的收费依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 | | |
16 | 未在销售现场公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 查看售楼部现场是否明示(预)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及格式条款 | | |
17 | 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 | 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居间、代理期房装让,发布期房转让信息 | 查看居间合同及房产转入信息 | |
18 | 对外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 | 查看房源信息,走访购房户 | | |
19 | 中介服务收费是否实行明码标价,实施价格欺诈 | 查看中介场所是否公布收费标准 | | |
20 | 存在提供首付贷及自我融资、自我担保、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 | 抽查中介服务合同,走访购房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