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户口挂靠问题,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方便群众办理户口,市局对户口挂靠问题进行统一规范。
一、办理对象
1.市组织、人事、劳动、教育等部门接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工作调动人员、留学人员、海外引进人才等,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的;
2.符合本市投资入户、获得荣誉称号落户、知青回城落户、军转干部落户等户籍政策规定,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的;
3.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房屋买卖、拆迁、离婚、离职等原因需迁移户口,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的;
4.户口在单位集体户内,或在市人才服务中心等中介机构需移出,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的;
5.其它特殊原因需要办理户口挂靠的。
二、办理条件
1.上述人员需要在本市申请挂靠户口,须符合《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挂靠人员,可选择落户单位集体户,也可选择挂靠亲友家庭户;无法挂靠单位集体户或亲友家庭户的,可挂靠单位所在社区集体户或本人户口所在社区集体户。
2.除挂靠申请人员落户地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不能挂靠在思明区、湖里区之外,其余各区之间均可给予挂靠。
3.单位所在地以单位的营业执照注册地为准。
4.被挂靠的亲友家庭户内不能挂靠超过两户人员。
5.被挂靠的亲友家庭户口在侨房地址或属拆迁地址的不能办理户口挂靠。
三、办理程序
拟申请挂靠落户的,由挂靠人向派出所户籍窗口提出申请,填写《户口挂靠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经户籍窗口民警审核后给予办理挂靠落户手续。对于证件资料齐全的,派出所户籍窗口应随到随办;需要调查核实的,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先受理群众申请,后转给社区民警调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群众答复。
四、法律依据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办理户口挂靠不收费。
附件:各类户口挂靠所需材料
一、办理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工作调动人员、留学人员、海外引进人才落户申请的挂靠人员:
(一)挂靠亲友所需材料:
1.签订的《亲友挂靠户口责任书》;
2.人事劳动等部门的招调通知(或接收介绍信);
3. 单位接收证明;
4.企业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单位办公地点证明;
5.本人户口簿(或迁移证)、身份证;
6.亲友户口簿、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二)挂靠单位集体户所需材料:
1.人事劳动等部门的招调通知(或接收介绍信);
2.单位接收证明;
3.单位集体户口首页;
4.本人户口簿(或迁移证)、身份证。
(三)挂靠社区集体户所需材料:
1.签订的《挂靠社区集体户责任书》;
2.人事劳动等部门的招调通知(或接收介绍信);
3.单位接收证明;
4.单位营业执照;
5.本人户口簿(或迁移证)、身份证。
二、办理投资入户、获得荣誉称号落户、知青回城落户、军转干部落户申请的挂靠人员:
(一)挂靠亲友所需材料:
1.签订的《亲友挂靠户口责任书》;
2.入户申请批件;
3.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4.亲友户口簿、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二)挂靠单位集体户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批件;
2.单位集体户口首页;
3.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三、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房屋买卖、拆迁、离婚、离职等原因办理户口挂靠的人员:
(一)挂靠亲友所需材料:
1.签订的《亲友挂靠户口责任书》;
2.房屋买卖合同、拆迁协议、离婚证、离职证明等;
3.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4.亲友户口簿、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二)挂靠社区集体户所需材料:
1.签订的《挂靠社区集体户责任书》;
2.房屋买卖合同、拆迁协议、离婚证、离职证明等;
3.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四、户口在单位集体户内,或在市人才服务中心等中介机构需要迁移办理户口挂靠的人员:
(一)挂靠亲友所需材料:
1.签订的《亲友挂靠户口责任书》;
2.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户口在市人才服务中心的须提供市人才服务中心移出证明信;
3.亲友户口簿、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二)挂靠单位集体户所需材料:
1.单位接收证明;
2.单位集体户口首页;
3.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户口在市人才服务中心的须提供市人才服务中心移出证明信;。
(三)挂靠社区集体户所需材料:
1.签订的《挂靠社区集体户责任书》;
2.单位接收证明;
3.单位营业执照;
4.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户口在市人才服务中心的须提供市人才服务中心移出证明信。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一套。
福建省公安厅
2012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