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建筑行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壮大我市建筑产业,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闽财税〔2017〕6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扶持建筑施工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企业做强做大
1.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在市外承接的工程项目荣获省级及以上奖项(杯)的,在我市建筑项目招投标时同等享受本市相应奖项的评先评优优惠待遇。本市专业龙头企业的总承包资质享受总承包企业的加分政策。
2.建筑施工企业可从工程结算收入中提取1%~2%,纳入企业技术进步发展专项资金。通过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产生的经济效益,可提取适当比例用于奖励。因技术创新而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的,鼓励建设单位给予相应的奖励。
3.支持建筑施工企业加快推进信息化工作,加大建筑企业信息化建设扶持力度,企业用于信息化建设的费用,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
4.鼓励实行“优质优价”奖励政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可按照国家级优质工程5%、省级优质工程3%、市级优质工程1%增加费率并在相应条款中列明。
5.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项目,在政府保障性住房、公共停车设施、标准化工业厂房方面,优先采用装配式建筑。
6.允许本地建筑施工企业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担保保函的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质量保修金,市内国有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我市建筑施工企业以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质量保修金。对拒不结算工程款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列入不诚信单位给予曝光,并对其新项目开工建设实行限批、禁批。
7.鼓励建筑企业向资本市场发展,做强做大企业,对新三板挂牌或上市后备企业,由市发改委按照市政府支持“新三板”、上市企业政策予以奖励。
8.鼓励市属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在条件成熟时设立建筑产业发展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建筑企业改制、增资扩股、投资新三板挂牌企业,做大企业规模,增强企业竞争力,支持建筑企业发展。
9.鼓励采用工程承包模式。建设单位在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时,应当本着质量可靠、效率优先的原则,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二、优化企业涉税服务
10.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根据建筑行业实际,完善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避免重复征收,减轻企业负担。
11.引导建筑企业规范财务会计核算,促进建筑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税务机关应积极引导、督促和帮助建筑企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务会计核算,真实、准确进行收入、成本费用核算,实行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而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将其作为重点帮扶对象,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12.县(市、区)国税、地税部门要加强我市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税收政策辅导,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13.县(市、区)国税、地税部门要与建设部门、建筑行业协会等联合打造建安企业涉税诉求平台,提供更畅通、更直接的纳税服务沟通渠道,同时推进建筑业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整合机构和专业人才,提升服务质量。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14.对本市企业晋升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由企业注册所在地住建部门给予奖励300万元,对晋升为一级总承包的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住建部门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晋升为一级专业承包(住建部审批专业)的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住建部门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对晋升为甲级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建筑业中介服务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住建部门一次性给予奖励15万元。享受以上奖励的企业十年内迁出本市的,由企业注册所在地住建部门负责追回全部奖金。退回全部奖金后,相关部门才予以办理有关迁出手续。
15.对本市企业增项并晋级公路、铁路、港航、水利、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和桥梁、隧道、港航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由企业注册所在地住建部门给予奖励10万元。
16.本市建筑施工企业达到以下条件,企业注册地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申报流程由企业注册地财政确定,与本《通知》第19、20条政策不重复享受):
(1)本市一级总承包企业年完成建筑业产值15亿元且在本市纳税总额达到18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注册地财政实得财力比上年新增部分的30%通过财政支出渠道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2)本市一级专业承包企业年完成建筑业产值5亿元且在本市纳税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注册地财政实得财力比上年新增部分的20%通过财政支出渠道给予企业。
17.市住建局要建立我市建筑施工优势特色企业名录,将获得省内龙头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上市建筑企业(含新三板挂牌企业)、“三化”管理已到位等建筑施工优势特色企业列入名录。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题,鼓励担保机构为建筑企业融资担保,对为我市建筑企业承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及以上工程项目提供贷款担保的,合同期内每年每担保贷款100万元,建筑企业注册地住建部门给予担保公司补助4万元,补助的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合同额的20%,具体申报程序由市住建部门确定。
18.对下列技术研究项目或成果予以资助或奖励:
(1)对新认定的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研发平台,按照我市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科技经费资助。
(2)对企业实施标准化项目的资助与奖励,按照《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执行。
(3)对我市建筑施工企业承接项目荣获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华东片区优质样板工程的,由企业注册地住建部门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4)对获得发明专利的由市知识产权局按照我市有关奖励和资助政策规定给予支持;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包括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科技示范工程或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由企业注册地住建部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对获得国家级工法、国家级QC成果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我市建筑企业,由企业注册地住建部门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等省级工法、省级QC成果奖的由企业注册地住建部门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由企业注册地住建部门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19.对注册地迁入我市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迁入当年在岩产值达到10亿元且在我市纳税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自迁入之日起三年内分别按该企业当年在我市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中的90%、80%、70%的标准由企业注册地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渠道给予奖励(不与第16、20条重复执行)。该项奖励经企业注册地住建部门、国税征收机关、地税征收机关审核盖章确认后,由企业注册地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奖励资金,具体表格详见附件《注册地迁入我市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市上缴企业所得税奖励申报表》。对新引进的企业,有特殊贡献的,由企业注册地政府制定“一事一议”优惠政策。
20.鼓励我市建筑企业在市外取得的工程收入在企业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可按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70%的标准由企业注册地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奖励给企业。该项奖励经企业注册地国税征收机关、地税征收机关审核盖章确认后,由企业注册地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奖励资金,具体表格申请报表见附件《龙岩市建筑企业在市外取得的工程收入回龙岩缴纳企业所得税奖励申请表》
四、其他相关规定
对本意见涉及的各项奖励、补助资金,与其他市政府出台的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按“就高不就低、受益财政承担”原则,由受益财政按比例负担。对企业注册地在新罗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的,由新罗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财政统一按本意见先行兑现,市财政按照受益比例通过财政上下级结算承担。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关优惠措施。市住建局每年对各县(市、区)兑现本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协调税务机关的涉税服务,指导企业在规定内有效发挥政策效力,合理降低企业成本,提高经营效率。
严厉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凡建筑施工企业发生转包、挂靠、违法分包、串标、恶意投诉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享受本意见的有关优惠政策。
本意见由市发改委、住建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试行三年。以前年度市政府相关政策条款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规定为准。执行中如遇上级有关政策重大调整的,所涉及条款视情况调整。
附件:1.龙岩市建筑企业在市外取得的工程收入回龙岩缴纳企业所得税奖励申请表
2.注册地迁入我市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市上缴企业所得税奖励申请表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