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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支持台湾青年创业就业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     日期:2017-09-15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龙岩市支持台湾青年创业就业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支持台湾青年创业就业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闽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70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岩创业就业的实施办法(试行)》(龙政综〔2016〕249号)精神,按照重实用、易理解、可操作、落实处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台湾青年来岩创业企业(工商户)、入驻龙岩市台湾青年创业基地和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台湾青年创业团队及来岩创业就业实习青年。台湾青年指持有台胞证年龄为18~45周岁的青年人。在岩台籍青年参照执行。

  推荐团队为宣传、推荐或辅导台湾青年来岩创业就业的社会团体、台湾媒体、企业等机构。

第三章 奖励政策、申报主体、

申报条件与材料、申报程序和奖励标准

  第三条 台湾青年创业示范基地奖励资金(牵头单位:市台办)

  (一)申报对象:入驻的台湾青年创业企业和台湾青年创业就业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创业基地及企业。

  (二)申报条件:1.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完善的配套设施;2.有规范的基地建设规划,合理的功能布局和明确的发展目标;3.有设立专门管理机构,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措施、相对固定的创业辅导服务团队;4.入驻基地经营满1年以上的台湾青年创业企业数量3家以上,台湾青年人数5人以上;5.已获得奖励的且拟再次进行申报的示范基地,在其引进企业数、台湾青年人数的认定上,应扣除上一次申报的企业数、台湾青年人数。

  (三)奖励标准和条件: 1.引进台湾青年创业企业达3家且吸引台湾青年达5人,入驻时间满1年的示范基地。市级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 2.引进台湾青年创业企业达5家且吸引台湾青年达10人,入驻时间满1年的示范基地。市级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 3.引进台湾青年创业企业达8家且吸引台湾青年达15人,入驻时间满1年的示范基地。市级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4.引进台湾青年创业企业达10家且吸引台湾青年达20人,入驻时间满1年的示范基地。市级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

  (四)申报材料:1. 龙岩市台湾青年创业示范基地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2.龙岩市台湾青年创业基地入驻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2);3.龙岩市台湾青年创业基地入驻台湾青年情况登记表(附件3);4.入驻基地台湾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情况表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基地扶持配套政策文件(复印件);6.其他相关佐证材料(台湾青年台胞证复印件、签订入驻基地合同等)。

  (五)申报程序:1.申报基地管理机构向当地台办提出申请,当地台办组织审核申报材料,对相关表格盖章确认后报送市台办。2.市台办会同市财政局、人社局、团市委成立市评审小组进行复核,研究确定奖励对象和金额。3.联合行文下拨。

  (六)申报窗口:

  市台办

  各县(市、区)台办

  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党群部

  第四条 推荐示范团队奖励资金(牵头单位:市台办)

  (一)申报对象:为宣传、推荐或辅导台湾青年来岩创业就业做出实效的社会团体、台湾媒体、企业等机构。

  (二)申报条件:1.推荐台湾青年来岩创办企业3家以上,且经营满1年;2.推荐台湾青年入驻基地创业就业人数5人以上,且满1年的。(满足上述条件之一即可)

  (三)奖励标准和条件:凡推荐台湾青年来岩创办企业3家以上且经营满1年的,或推荐入驻基地满1年的台湾青年人数5人以上的,由市级财政给予推荐团队10万元奖励。

  在此基础上,符合上述条件的推荐台湾青年来岩创办企业每增加1家或入驻基地台湾青年每增加2人的,市财政给予增加奖励3万元,奖励金额按此标准计算,但每个推荐团队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来岩创办的企业和入驻基地的台湾青年只能被推荐一次。

  (四)申报材料:1. 龙岩市推荐台湾青年创业示范团队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4);2.推荐台湾青年来岩创办企业情况汇总表(附件5);3. 推荐入驻基地台湾青年情况汇总表(附件6);4.来岩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情况表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台湾青年台胞份复印件);5.推荐团队机构证明;6. 签订来岩创办企业或入驻基地台湾青年用工合同;7.其他相关佐证材料(在台湾为台湾青年提供来岩创业就业政策信息、开展创业就业信息发布、岗位需求推广活动等)。

  (五)申报程序:1.申报对象向当地台办提出申请,当地台办组织审核申报材料,对相关表格盖章确认后报送市台办。2.市台办会同市财政局、人社局、团市委成立市评审小组进行复核,研究确定奖励对象和金额。3.联合行文下拨。

  (六)申报窗口:

  市台办

  各县(市、区)台办

  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党群部

  第五条 一次性开业补贴(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一)申报对象:台湾来岩创业青年及其创办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

  (二)申报条件:1.首次在我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2.正常经营纳税6个月以上。

  (三)补贴标准:每户3000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

  (四)申报材料:1.龙岩市台湾青年一次性开业补贴申请表(附件7);2.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情况表;3.台湾青年情况表;4.营业执照副本;5.纳税6个月以上证明;6.台湾创业青年台胞证复印件。

  (五)申报程序:1.台湾创业青年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2.市工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认定。3.经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台办审核确定补贴对象及金额,组织公示,公示期满后下发。

  (六)申报窗口:

  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各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第六条 担保贷款风险补偿金(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一)申报对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获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各类融资担保机构

  (二)申报条件:1.为在我市基地内的台湾青年提供融资担保。2.对台湾青年创办生产性企业、服务类企业提供银行贷款担保,所担保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我市区域发展政策。3.项目申报期内融资性担保总额达项目申报期末净资1.5倍(含1.5倍)以上,其中,为本市中小工业企业、中小贸易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银行融资性担保占融资性担保总额70%以上。4.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三)补偿标准和条件:1.为台湾青年创办生产性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千分之十六给予风险补偿。2.为台湾青年创办服务类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千分之十给予风险补偿。补偿期限为三年。

  (四)申报材料:1.龙岩市为台湾青年企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金申请表(附件8);2.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申请表;3.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4.企业情况登记表、入驻台湾青年情况表;5.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情况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6.经合作银行盖章(必须为银行公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明细表原件;7.为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证明、贷款卡复印件;8.经符合省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以及报表中相关数据的附注和说明)及审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资质证明材料;9.其他佐证材料包括台湾青年台胞证复印件、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等。

  (五)申报程序:1.由担保机构提出申请。2.市经信委对申报材料把关审核。3.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台办组成评审小组进行复核。4.确定补偿对象和具体金额,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台办联合行文下拨。

  (六)申报窗口:

  市行政服务中心经信委窗口

  各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经信局窗口

  第七条 创业项目启动(创业示范点)扶持资金(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台办)

  (一)申报对象:台湾青年创业项目。

  (二)申报条件:1.正常运营满一年。2.在龙岩境内有示范带动作用。

  (三)扶持标准和条件:1.正常运营满一周年、连续纳税六个月以上,有示范带动效应的企业,经市财政局、市台办评审后由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给予5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扶持。2.正常运营一周年以上、连续纳税一周年以上,有示范带动效应,具有一定规模的创业企业,经市财政局、市台办评审后由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给予8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扶持。3.正常运营二周年以上、连续纳税一周年以上,规模较大,经济社会效益明显、市场前景较好的企业,经市财政局、市台办评审后由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1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扶持。

  (四)申报材料:1. 龙岩市台湾青年创业项目启动(创业示范点)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9);2.创业项目情况表;3.入驻台湾青年情况表;4.入驻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情况表、营业执照副本;5.台湾青年台胞证、入驻合同等。

  (五)申报程序:1.台湾青年对创业项目提出补助申请。2.市台办对材料进行审核。3.经市财政局、市台办对各县(市、区)评审1至2个创业示范点(创业项目启动),确定补助对象及金额。4.联合行文下拨。

  (六)申报窗口:

  市台办

  各县(市、区)台办

  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党群部

  第八条 境内外培训补贴(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一)申报对象:龙岩市引进的台湾高层次人才或特支人才。

  (二)申报条件:1.符合《关于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决定》(岩委发〔2016〕8号)的高层次人才。2.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龙岩市引进的台湾高层次人才和特支人才。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1.享受相应待遇,并优先推荐参评“福建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2.参加境内外培训,可给予最高不超过每人1万元的培训补助经费,其中境内5000元,境外1万元。

  (四)申报材料:1. 龙岩市台湾青年境内外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10);2.台湾高层次或特支青年人才的情况表;3.入驻企业的情况表;4.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情况表、营业执照副本;5.被认定为高层次或特支人才的证书或证明;6.其他佐证材料如台胞证、入驻合同等。

  (五)申报程序:1.台湾青年人才提出申请。2.人才办对材料进行审核。3.确定补贴对象和标准。4.行文下拨。

  (六)申报窗口:市人社局

  第九条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科研补助或创业补助(牵头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

  (一)申报对象:在岩创新创业的高层次台湾青年人才

  (二)申报条件:1.符合《福建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申报确认实施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17〕1号)规定的相应条件。2.符合《关于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决定》(岩委发〔2016〕8号)条件的人才。

  (三)补贴标准:对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B类条件人才),由市人才开发专项经费先期分别给200万元无偿启动资金,根据创业项目的规模和进度再给200万元股权投资。符合B类条件的高端创新人才,每人分别给20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

  (四)申报材料:1. 龙岩市台湾青年高层次创业人才科研、创业补助申请表(附件11);2.《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表》;3.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4.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申报条件要求学历学位的,其国(境)外学历学位须经教育部认证;5.受聘人才须提供申请人与工作单位签订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聘用)合同、当地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复印件。创业人才须提供在闽所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6.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证明,如:获奖证书、任职证明、专利证书、财务报表、完税证明、论文论著、项目成果等。外文材料须提供翻译件。

  (五)申报程序:1.推荐人、用人单位或本人向市人才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2.市人才服务窗口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初核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委组织部。3.市委组织部会同人社、发改、科技、经信、财政、台办等部门,审核出具确认意见书,对符合条件的直接确认。4.研究确认后,及时报备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台办等部门,由省委人才办发给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证(B类,台湾)。

  (六)申报窗口:

  市人社局人力资源开发科

  第十条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一)申报对象:在岩向银行贷款的台湾青年

  (二)申报条件:1.来岩创业的台湾青年资金不足(如项目、产品、技术、设备、设施、用工等方面资金紧缺)。2.补助额度10万元及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利息。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1.申请额度10万元及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2.享受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50%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提供贴息最长不超过3年。

  (四)申报材料:1. 龙岩市台湾青年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附件12);2.创业企业情况表;3.创业台湾青年情况表;4.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情况表、营业执照副本;5.担保贷款合同、银行付息证明;6.其他佐证材料如入驻合同、台胞证等。

  (五)申报程序:1.台湾青年向当地台办提出申请,当地台办组织审核申报材料,对相关表格盖章确认后报送市台办。2.由市台办、财政局联合审核把关。3.联合行文下拨。

  (六)申报窗口:

  市台办

  各县(市、区)台办

  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党群部

  第十一条 办公(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牵头单位:团市委)

  (一)申报对象:在岩创业(设立公司、成立青年创业服务机构)的台湾青年

  (二)申报条件:1.在龙岩境内设立企业,正常经营纳税6个月以上。2.入驻基地的青年创业服务机构。

  (三)补贴标准和条件:1.对正常经营纳税6个月以上,投资规模较小的服务贸易型企业或个体户,经评估给予4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或经营场所3年内80%的租金补贴。2.对正常经营纳税6个月以上的较大规模的生产型企业,经评估给予指定公共办公区20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场所3年内免收租金。3.入驻基地的青年创业服务机构,经评估给予指定公共办公区10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场所3年内免收租金。

  (四)申报材料:1. 龙岩市台湾青年办公(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申请表 (附件13);2.入驻企业或服务机构的情况表;3.入驻台湾青年情况表;4.企业、机构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副本;5.场地租赁合同;6.评估机构的场地租金评估报告;7.其他证明材料如台胞证、入驻合同等。

  (五)申报程序:1.公司或服务机构提出申请。2.团市委、工商局、税务、台办等组成评审小组对材料进行审核。3.确定补贴对象及标准。4.行文下拨。

  (六)申报窗口:团市委

  第十二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牵头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申报对象:在岩创业就业的台湾青年

  (二)申报条件:1.在岩就业有工作单位的台湾青年。2.在岩创业有办企业和个体的台湾青年。

  (三)扶持标准和条件:1.允许缴存住房公积金。2.在我市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自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并符合《龙岩市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的其他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申报材料:1.就业单位或创业企业的情况表;2.来岩台湾青年情况表;3.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情况表、营业执照副本;4.缴存住房公积金材料;5.其他佐证材料如合同、台胞证等。

  (五)申报程序:1.台湾创业就业青年提出申请。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材料进行审核。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政局联合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4.确定支持对象和标准。5.联合下文通知。

  (六)申报窗口: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第十三条 住房补贴(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一)申报对象:1.入驻基地的台湾青年。2.在岩有工作单位的创业就业台湾青年。

  (二)申报条件:1. 台湾青年有在岩缴交社保的。2.有工作单位的创业就业台湾青年在岩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1.对入驻基地的台湾青年,按照实际缴交社保期限,给予每月500元的住房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在岩有工作单位的创业就业台湾青年缴存住房公积金,自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被认定为省级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购置自用住房的,除享受我市现有购房优惠条件外,另给予每户10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补贴;被认定为省级创新创业团队的,可给予团队中每人每年1万元生活补贴(每个团队支持人数不超过5人,累计年限不超过3年)

  (四)申报材料:1. 龙岩市台湾青年住房补贴申请表(附件14);2.入驻企业、就业单位的情况表;3.入驻台湾青年情况表;4.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情况表、营业执照副本;5.缴交社保情况证明;6.其他佐证材料如台胞证、入驻合同等。

  (五)申报程序:1.台湾青年提出申请。2.市人社局对材料进行审核。3.市人社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财政局确定补贴对象和标准。4.联合行文下拨

  (六)申报窗口:市人社局

  第十四条 台湾高校毕业生生活补助(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一)申报对象:持有台胞证的台湾高校毕业生

  (二)申报条件:1.持有台胞证。2.高校毕业后5年内到龙岩创业。3.正常经营纳税6个月以上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可享受每月500元生活补助。期限1年。

  (四)申报材料:1. 龙岩市台湾高校毕业生生活补助申请表(附件15);2.入驻企业情况表;3.入驻台湾高校毕业青年情况表;4.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情况表、营业执照副本;5.其他证明材料如毕业证书、台胞证、入驻合同等。

  (五)申报程序:1.台湾高校毕业生提出申请。2.人社局对材料进行审核。3.确定补贴对象和标准。4.行文下拨。

  (六)申报窗口:

  市行政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各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一)申报对象:1.来岩创业的台湾青年。2.台湾青年在岩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申报条件:1.来岩创业的台湾青年在岩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用的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含大陆)并按规定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2.台湾青年在岩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招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含大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1.对符合申报条件1的可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1/2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贴。2.对符合申报条件2的,按其实际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给1年期限,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1/2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贴。

  (四)申报材料:1.龙岩市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16);2.来岩台湾青年自主创业的企业或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情况表;3.入驻台湾青年情况表;4.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情况表、营业执照副本;5.企业招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情况表;6.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及按规定缴纳保险费证明、《台湾青年来岩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台湾青年来岩创业社保补贴申请花名册》;7.其他佐证材料如入驻合同、台湾青年及应届高校毕业生台胞证等。

  (五)申报程序:1.来岩创业的台湾青年提出申请。2.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3.人社局会同财政局组成评审小组进行复核。4.确定补贴对象和标准。5.行文下拨。

  (六)申报窗口:

  市行政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各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第十六条 实习实训补贴(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一)申报对象:持有台胞证的来岩实习实训台湾高校学生。

  (二)申报条件:1.持有台胞证。2.来岩实习实训的台湾高校学生。3.台湾高校在读博士、硕士。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持有台胞证的来岩实习实训台湾高校学生,给博士、硕士(本科)每人每月1000元、500元的补助,每人补助不超过6个月。

  (四)申报材料:1.龙岩市台湾青年实习实训补贴申请表实习实训单位情况表(附件16);2.来岩实习实训台湾高校学生情况表、实习实训协议书、实习实训小结;3.实习实训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情况表、营业执照副本;4.其他佐证材料如台胞证、在读博士、硕士证明等。

  (五)申报程序:1.来岩实习实训台湾高校学生提出申请。2.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3.确定补助对象和金额标准。4.行文下拨。

  (六)申报窗口:

  市行政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各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第十七条 台湾青年子女就学照顾(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一)申报对象:来岩创业的台湾青年子女

  (二)申报条件:来岩创业的台湾青年子女

  (三)照顾标准和条件:可到企业所在区域或居住地片区相对就近的公立学校就读,学前教育按学校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申报材料:1.台湾青年创业企业情况表;2.台湾创业青年情况表;3.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情况表、营业执照副本;4.其他佐证材料如入驻合同、子女教育情况、台胞证等。

  (五)申报程序:1.台湾创业青年提出申请。2.教育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3.确定照顾对象及有关事项。

  (六)申报窗口:

  市行政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

  各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

  第十八条 农业创业项目享受政策办理(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一)申报对象:在农村发展规模种养业、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和农产品电子商务等创业项目的台湾青年

  (二)申报条件:1.农村发展规模种养业、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和农产品电子商务等创业项目。2.项目正常运满1周年、连续纳税6个月以上。

  (三)享受标准和条件:1.优先推荐入驻我市各类农民创业园区及示范基地。2.参照《龙岩市农业示范企业(农场)评选管理办法》(龙政办〔2016〕156号)、《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龙政办〔2016〕131号)两个文件精神执行。

  (四)申报材料:1.创业企业的情况表;2.入驻台湾青年情况表;3.企业法定代表人台胞证、营业执照副本;4.项目规划、方向、目标等情况材料;5.其他佐证材料如入驻合同、产品认证等。

  (五)申报程序:1.台湾创业青年提出申请。2.农业局对材料进行审核。3.确定享受对象及条件。4.行文下拨。

  (六)申报窗口:

  市行政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

  各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

  第十九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科研项目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一)申报对象:台湾青年在岩创办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1.符合当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2.企业法人代表为台湾青年。3.取得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营业执照1周年、连续纳税6个月以上。

  (三)补贴标准和条件:1.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立项支持。2.在岩台湾青年创业团队或创立的企业参加福建创新创业大赛暨龙岩市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二等奖以上的项目,优先推荐入驻我市科技孵化创业园,享受支持入孵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申报程序:1.台湾青年根据每年发布的“龙岩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申报条件、申报项目类型、时间要求,在龙岩市科技计划项目信息管理系统(http://xmgl.fjlykjj.gov.cn/)完成单位、个人注册,填写相关资料,并上传佐证材料,提交当地科技管理部门审核。2.当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推荐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调研。3.确定支持项目及经费。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市台办设立台湾青年创业就业工作办公室,团市委设立台湾青年创业就业服务中心,为来岩创业就业的台湾青年提供法律咨询、项目对接、贷款融资、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等创业前期所须的各种服务和后期企业发展所须的配套服务,帮助协调解决子女就学、住房、社保医疗等问题。

  第二十一条 牵头单位负责召集本条款中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查、评审、复核)和征求意见,促使优惠政策落实。本实施细则与我市其他优惠政策不得同时享受,申请对象如同时符合同一性质多个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相应待遇。我市给予创业基地的补助和奖励不得超过创业基地运营机构的实际投入。

  第二十二条 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漳平台湾农民创业园区管委会内的台湾青年所申报项目分别由新罗区、漳平市相应部门申报及服务。

  第二十三条 市台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团市委等部门依职责负责监督检查扶持奖励资金发放使用情况。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追回资金等措施予以追究,并取消其今后的申报资格;对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台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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