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财政局 龙岩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龙岩市林业贷款省级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龙岩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
现将《龙岩市林业贷款省级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度林业贷款省级财政贴息申报截止日延至2016年5月15日,以后年度贴息申报时限按本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龙岩市财政局 龙岩市林业局
2016年4月26日
龙岩市林业贷款省级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花卉苗木产业发展,规范和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5〕3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贴息对象和范围。省级财政对企事业单位和农户个人花卉苗木种植和设施设备贷款予以贴息支持。优先支持市级以上龙头企业、示范合作社和骨干苗圃。已申请中央财政贴息的贷款不得再申报省级贴息。
第三条 贴息标准。对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省级财政年贴息率为3%。贷款期限3年以上(含3年)的,贴息期限为3年;贷款期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
第四条 贴息资金按贴息年度内贷款存续月份据实贴息的办法。对当年贷款,贷款发放日在每月15日之前的,当月计入存续月份,15日之后的不计入;对当年还款,还款日在每月16日之后的,当月计入存续月份,15日之前的不计入。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申请贴息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花卉苗木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及贴息申请表(见附表1),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项目具体实施情况,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花卉苗木种植或设施建设规模、品种内容、地点及进度安排、投资概算明细与资金筹措、贷款具体用途等情况。
2.营业执照副本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资产负债表及花卉苗木销售情况表。
3.贷款经办行盖章确认的借款合同、借款凭证、银行结息单等复印件和利息汇总表。
4.市级以上龙头企业、示范合作社或骨干苗圃要提供有效期内的认定文件。
5.县级林业部门核实后出具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包含种植面积、地点、品种、设施等)及贷款资金支出情况报告。
第六条 农户个人申请贴息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花卉苗木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及贴息申请表(见附表2),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项目具体实施情况,主要内容包括花卉苗木种植或设施建设规模、品种内容、地点及进度安排、投资概算明细与资金筹措、贷款具体用途等情况。
2.农户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借款合同、借据、银行结息单等有效的贷款证明材料,基层林业部门出具的贷款资金用途证明材料。
第七条 项目单位及农户申请贴息资金,应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逐级汇总上报。
第八条 县级林业部门负责对申报贴息项目的贷款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真实性进行核实,对项目单位及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要与原件进行核对,审核确认后由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审核单位公章。
第九条 县级财政、林业部门应于每年7月20日前联文向市财政、林业部门报送花卉苗木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计划,并于次年1月20日前联文报送贴息项目的总体实施情况报告、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文件及单位和个人贴息资金申报汇总表(附表3、附表4)。
第十条 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各县(市、区)上报的贴息资金申请,审核确定贴息支持的项目,在省财政下达的贴息额度内拨付贴息资金。
第十一条 贴息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贴息资金使用规定,滞留、截留、挪用贴息资金,以及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资金的单位和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贴息补贴资金下达后,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实施情况组织验收,30万元以内小额贷款项目可委托乡镇林业站组织抽查。
第十三条 申报贴息的单位及个人对贷款、贷款项目实施情况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四条 林业贷款贴息补贴实行公告、公示制度。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通过政务网站等渠道在申报贴息资金及贴息资金下达时对列入贴息补贴的贷款项目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的监督。
项目单位应设立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备查账,主动接受财政、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龙岩市财政局、龙岩市林业局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