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物价局、卫计局、人社局,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经发局,市级各医疗单位:
为进一步疏导医疗服务价格矛盾、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根据《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闽委发〔2015〕3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理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意见》(闽价医〔2015〕393号)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龙政办〔2016〕155号)规定,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理顺了龙岩市、县、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的政府指导价格。现将理顺后的《龙岩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为最高指导价,各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下浮,确定本单位的具体执行价格。
二、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所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服务内涵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更改所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及说明。
三、龙岩人民医院参照市级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永定区坎市医院参照县级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四、凡未列入项目除外内容或在相关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以另行收费的医疗器械使用、医用材料消耗等,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不得在项目价格之外另行收费。
五、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未注明价格另行下文。
六、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各医疗机构要做好“阳光价费”公示工作,并自觉接受各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附件:龙岩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龙岩市物价局
龙岩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23日